博士学位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博士学位(专业型)授予标准 (2021)
日期:2021-09-01 阅读:4864

第一条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标准制定指导意见》(沪交研2021〔42〕号),经工学第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0858能源动力、0854电子信息博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博士学位标准

(一)政治思想品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外国籍博士生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二)学术诚信

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严格遵守《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三)课程、学分要求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和GPA。具体课程、总学分、GPA要求详见本专业培养方案。

(四)学术交流

应具备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鼓励与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提高研究生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的能力及创新创业能力。

(五)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应能够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1、选题与综述

专业型博士研究生选题,应来自相关工程领域的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并具有重要的工程应用价值,应具有前沿性、应用性、创新性。

文献综述应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有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所研究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系统、全面、客观的叙述和评论,为论文课题的确立提供支持和论证。

2、规范性要求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是学位申请者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不得违反《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观点必须明确,且立论正确,推理严禁,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字通畅。

学位论文撰写应遵循和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指南》。

3、成果创新性要求

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博士学位标准制定的指导意见》沪交研2021〔42〕号文件,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当由申请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并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

博士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性成果应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体现出一流水平,是学位论文主要部分。相关创新性成果的具体展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发表国际重要期刊/会议或具有学科影响力的高水平国内期刊研究性学术论文。

②获得重要发明专利授权并进行了有效成果转化。

③列入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条 创新性成果具体要求及认定办法

(一)创新性成果具体要求

创新性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一项研究成果仅用于一位博士生作为代表性成果申请学位。

1、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国际重要期刊/会议或具有学科影响力的高水平国内期刊上发表(或录用)研究性学术论文。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须为上海交通大学。

2、获得重要发明专利授权并进行了有效成果转化,并产生了重要的社会影响及经济效益。

3、以本人贡献为主的研究成果列入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产生实际应用。

4、对于致力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的博士生,若答辩前无成果发表的经学院规定的审核程序通过,可仅以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和学位。

(二)创新性成果认定办法

1、国际重要期刊、会议、具有学科影响力的高水平国内期刊,重要发明专利及有效转化,国际或国家标准及应用,与上述水平可比的其他成果,具体经由所属学科的分委会审核认定。

2、仅以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和学位

上述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情况者原则上须通过学院规定的审核认定程序,详见《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仅以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审核程序》。

第五条 审核认定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博士学位申请者应通过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年度报告或年度考核、及学位论文预答辩、论文评审与答辩等环节。具体要求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学院及学科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位申请与审核

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通过分委会、学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者,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

第六条 本《标准》自2021级博士生开始执行。

第七条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第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可根据学科发展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八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第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